1.【行政法规】《计量法细则》(1987年1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依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四次修订)第五十八条:“本细则有关的办理办法、办理规模和各种印、证、标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拟定。” 2.【部分规章】《计量规范查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依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依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令第4号第2次修订,依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商场监督办理总局令31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请求新建计量规范查核,请求计量规范查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请求查核单位)应当向掌管查核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递送以下请求材料:(二)计量规范器及配套的首要计量设备有用检定或许校准证书,以及能够证明计量规范具有相对应丈量才能的其他技能材料复印件各1份;”第九条:“请求计量规范复查查核,请求查核单位理应当向掌管查核的质量技能监督部分递送以下请求材料:(二)计量规范查核证书有用期内计量规范器及配套的首要计量设备的有用检定或许校准证书,以及能够证明计量规范具有相对应丈量才能的其他技能材料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