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药监局公布5家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情况

发布日期: 2024-07-01 04:37:51 作者: 乐鱼体育app赞助大巴黎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8月4日消息,2017年7月期间,该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对湖南黑美人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唐羽茶叶有限公司、湖南石门渫峰名茶有限公司、新化县震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新宁县舜帝茶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2017年7月13日至7月14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你公司生产主体资格、进货查验结果、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7个方面情况做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内包装车间场地发生变更,与原申报材料中所在场地不一致,未向许可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抽查美人茶(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小幸茯?3年陈手筑茯砖(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企业未能提供这两个批次产品的原料毛茶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和检验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7.2.1“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没办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做检验”的要求。

  1、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但无自查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要求。

  2、抽查美人茶(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小幸茯?3年陈手筑茯砖(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企业未能提供这两个批次产品的投料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14.1.1“应当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3、抽查美人茶(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小幸茯?3年陈手筑茯砖(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企业未能提供这两个批次产品的生产加工关键控制点的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14.1.1“应当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1、检验仪器检定有效期至2017年5月16日,已过期。不符合GB14881中9.2“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的要求。

  2、2017年生产的产品无留样及留样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1、原料库内存放原料、半成品无标识。生产车间暂存用棉布袋包装的半成品,未离地离墙存放。成品库房内成品与包装材料混放在一起且无分区标识。不符合GB14881中5.1.8.3“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和5.1.8.4“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的要求。

  2、销售台账中未记录产品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不符合GB14881中14.1.1.3“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企业未提供不合格品黑美人茯砖茶(净含量800克,生产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的召回处置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14.1.1.4“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的要求。

  企业未制定2017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无培训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2017年7月14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你公司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等7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1.企业的内包装车间内,员工正在分装产品“云南七子饼茶普洱”,与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明细表“黑茶(其他)分装”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要求。

  2.企业生产许可档案资料中烘焙车间内生产设施设备为烘焙机,现场检查时烘焙车间内另外增加了外包压膜机和外包打码机;成品留样和内包装材料暂存目前在精选车间,与许可档案的资料不一致。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要求和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现场检查时,无虫害控制措施及检查记录,辅料库房无防鼠设施。不符合GB14881中6.4.2“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不能提供食品原料甘草、枸杞及内包装材料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及采购登记、检验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7.2.1“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验证”的要求。

  1.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中无食品安全相关的内容,无食品安全状况自我评价的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要求。

  2.企业未能提供“20170405唐羽龙井、20170526云雾绿茶、20170602唐羽绿茶王”的投料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14.1.1“应当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3.企业未能提供“20170405唐羽龙井、20170526云雾绿茶、20170602唐羽绿茶王”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的相关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8.1.1“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措施”的要求。

  4.内包装材料和半成品从人流通道进入包装车间,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不符合GB14881中4.1.1“应厂房和车间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5.成品留样区、内包装材料贮存、茶叶精选共同设置在精选车间,存在严重的交叉污染隐患。不符合GB14881中4.1.3“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的要求。

  6.感官评审室内无“温湿度计、去湿机、空调等设备”。不符合GB18797-2002茶叶感官评审室中6.1.7“室内应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空调机、去湿机及通风设施”的要求。

  1.企业未能提供“20170405唐羽龙井、20170526云雾绿茶、20170602唐羽绿茶王”三批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2.企业无产品留样情况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9.3“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企业提供的销售台账记录中,未记录购货者的联系方式、名称及地址,台账记录不完整。不符合GB14881中14.1.1.3“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企业自述及提供的2017年原料供货商台账原料绿茶的供货商有三家分别为“湖南茶陵洣江茶叶有限公司、湖南壶瓶山茶叶有限公司、福建誉达茶叶有限公司”,但企业有成品“20170405唐羽龙井”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产地为“杭州”、成品“20170526云雾绿茶和20170602唐羽绿茶王”的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产品产地为“安化”。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2017年7月20日至7月21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你公司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从业人员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8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1、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茶叶包装场所为:石门县楚江镇白云路3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134号。

  2、包装场所(石门县楚江镇白云路3号)的功能区已擅自进行了改变,一楼原料库改变成成品库,精选车间改变成员工休息室,半成品库改变成包材库,新加包材库用简易薄钢板搭建,进出须经过半成品库,二楼内包装间物流口已拆除,包材和食品原料均从同一门进出,精选机器设备放置在原料库内。上述内容未按规定报告、变更;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1.包装车间一楼成品库、半成品库墙壁有霉斑,物品摆放杂乱,卫生状况较差;不符合GB14881-2013中4.2.3.1“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要求。

  2.生产区内种植有蔬菜,离生产车间较近;不符合GB14881-2013中3.2.1“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的要求。

  3.包装车间内设置了一个卫生间;不符合GB14881-2013中4.1.2“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的要求。

  4.包装场所无防鼠、防蝇、防虫害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 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以及GB14881-2013中4.2.4.4“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的要求。

  现场未提供2017年半成品入库记录;不符合GB14881-2013中7.1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规定。

  1.现场未提供食品安全自查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做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要求。

  1.检验设备干燥箱、分析天平检定有效期至2016.10.27;不符合GB14881-2013中9.2“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检。”的要求。

  2.生产记录显示产品生产至2017年7月18日,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只有2016年4月12日之前的记录,留样产品用塑料袋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批号、名称。不符合GB14881-2013中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1.包装场所一楼成品库无温、湿度控制设施,未按产品标签贮存标签要求低温、干燥、密闭存放。不符合GB14881-2013中10.1“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的要求。

  2.现场未提供2017年出厂检验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要求。

  现场未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未提供众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和相关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

  企业未能提供2017年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相关内容的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2017年7月13日至7月14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你公司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从业人员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7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1.生产车间位于居民生活楼中,与生活区未保持分隔,不符合GB14881-2013中3.2.6“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的要求。

  2.粉碎间无除尘设施;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6.4“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的要求

  3.自动包装机旁随意放置95%乙醇消毒液,不符合GB14881-2013中5.1.8.5“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1.抽查产品使用的外包装塑料瓶(生产方:汕头医用塑料制品厂),企业现场未能提供批次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GB14881-2013中7.4.1 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要求。

  2.抽查产品使用的原料山药,企业现场未能提供供货方或公司自检的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GB14881-2013中7.2.1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预处理间、干燥间、粉碎间(准清洁作业区)和包装间(清洁作业区)未作功能分区,以上工艺均在同一作业区内操作;车间过道与装箱间相邻的墙体上方有60cm间隙未密封,存在交叉污染风险;不符合GB14881-2013中4.1.2 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的要求。

  2017年生产的产品未完全留样并未能提供留样记录,不符合GB14881-2013中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1.抽查留样室留存的样品桑苓青丸(生产日期:2016.1.30),企业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相对有效追溯的要求。

  2.抽查留样室留存的样品桃花红丸(生产日期2016.2.11)企业该批次产品销售台账中未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符合GB14881-2013中14.1.1.3 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企业未能提供2017年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相关内容的培训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

  企业未能提供2015-2017年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相关内容的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2017年7月24日至7月25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检查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你公司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从业人员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8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1.企业的内包装车间内,现场发现产品名称:帝子灵芽青钱柳红茶;原料:古树青钱柳叶一芽野生茶;执行标准:GB/T13738.2-2008;生产许可证:SC010;净含量:100g;生产日期:2017年4月15日;生产单位:新宁县舜帝茶业有限公司;数量:56桶。与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明细表“绿茶、红茶、黄茶”不一致。(现场照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要求。

  2.内包装车间场地发生变更,与原申报材料中所在场地不一致,未向许可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成品库已改为客户接待室,内包装车间堆放包材、成品和杂物,原有的物流口已封闭,所有物料进出都由洗手更衣间进出。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1.生产车间位于居民生活楼中,与生活区未保持分隔。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3.2.6条款“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的要求。

  2.生产车间缺少必要的通风、除尘设施,车间内堆放垃圾和废弃物粉。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5.1.6.1条款关于“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第5.1.6.4 条款“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以及第5.1.4 条款“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的要求。

  3.现场不能提供防鼠、防蝇、防虫害记录,生产车间内有虫害迹象。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6.4.2条款“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的要求。

  抽查产品使用的内包装材料,企业现场未能提供批次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7.4.1条款“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要求。

  1.原辅料索证索票不全。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7.2.1条款“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2.未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14.1.1.1条款“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3.现场不能提供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14.1.1.2条款“应如实记录食品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4.现场不能提供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5.2.3条款“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的要求。

  1.分析天平、干燥箱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至2017年5月13日。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9.2条款“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2.现场不能提供与生产产品相适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9.2条款“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测验证的方法检验”的要求。

  3.现场不能提供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14.1.1.2条款“应如实记录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4.2017年生产的产品未完全留样和未能提供留样记录;不符合GB14881-2013中第9.3条款“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销售台账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内容不完善,无检验合格证明、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要求。

  1.企业未能现场提供食品安全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不符合GB14881-2013中12.1条款“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要求。

  2.企业未能现场提供2017年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和记录。不符合GB14881-2013中12.3条款“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企业未能提供2015-2017年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相关内容的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做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努力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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