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号)第八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1.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站为一级,负责建立国防特殊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2.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国防计量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和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批准设置的计量站为二级,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防计量量值传递和技术业务工作;3.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计量技术机构为三级,接受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负责本单位计量技术业务工作”。
(二)《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通用要求》(局综技〔2010〕116号附件2)。
遵守国家和国防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和保证执行被许可任务公正、准确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管理体系应满足《检测实验室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JB15481)。
建立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需求不明确,或建立该机构后仍不能够满足所提出的需求;
按照《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通用要求》审查,未达到合格标准。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申请书》/《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复查申请书》,纸质2份,电子版1份;
计量标准器具证书或能证明计量器具最高计量学特性的证明材料,每项计量标准提供1份;
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认可证书或按GJB9001B编写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申请人是不是满足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是不是满足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行政许可机构布局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单位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向申请单位发《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组织专家评审,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阶段,评审标准为《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通用要求》(局综技〔2010〕116号附件2)。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就评审结果向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提交评审报告。
国防科工局科技与质量司在5个工作日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局领导审批或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通过审批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未通过审批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被许可的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交复查申请,不提交复查申请的,其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资质自动撤销。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质量、安全、人身事故,导致非常严重损失的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撤销其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资质。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行政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能延续10日,并将延长期限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自受理申请至专家组提交评审报告为专家评审时间,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申请公司名称填写与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不一致,如:写为简称或代号。
申请书中提供的计量标准器具目录一览表中包含了本单位建立的低一级计量标准,且未予说明。
提供的获奖资料中包含了军工集团公司颁发的技术奖或荣誉奖,要求提供省部级以上奖励。
技术规范须为国际、国家、军队或国防军工计量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部门发布的行业标准不符合许可条件。
可以。申请单位应建有省级以上计量标准,所建计量标准符合所在地区国防可以工业量值溯源的需求,这些机构应保存有少数的在所在区域具有最高计量特性的最高计量标准。
申请单位应提供近三年内获得的有关计量的省部级以上奖励,如:国防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政府颁发的奖励等。
可以,未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单位需提供GJB9001B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且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须覆盖计量工作过程。
依据科工技[2011]740号文,一、二级计量技术机构负责人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主要包括掌握国防计量法律和法规、机构职责、时事政策、基础知识和业务管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