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内务条令发布 6月15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2-28 12:18:58 |   作者: 乐鱼体育官网是大巴黎赞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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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九十三条 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贴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依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1次车场、炮场、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日(履带车辆为1日);车场、炮场、机械场日列入部(分)队工作规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军交、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破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一)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机动车辆;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机动车辆,按照有关技术方面的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储放置,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贴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旅(团)每季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一)一定要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依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五)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动用;紧急状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辆、火炮、机械数量,按照实用坚固、环保节能的要求,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护、修理;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杨哥禁止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一定要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分)队首长指派,受部(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第二百九十九条 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储放置并作出标志,不得接着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三百零一条 部(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一)严格门卫制度,在营区工作和居住的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来队亲属、家政服务人员、社会化保障人员等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凭证;

  (二)严控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三)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弹弓;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依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医疗机构、招待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

  (七)依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军事行政区、与军事行政区在同一营院的家属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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